列印時間:113/04/25 10:31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03-1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