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 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