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59 條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
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