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 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