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76 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
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
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
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