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 並由公司將裁定書影本黏貼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