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