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3:25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