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11 條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
    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
    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
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