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19-1 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
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
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