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27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
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