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3:44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