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Attestation of Shar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第 4 條
公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因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機構登錄者,公司應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
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因轉換為實體發行而印製股票者,簽證銀行應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