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3 條
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 (以下簡稱監理人員) 依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簿據文件之檢查。
二、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行為之監督及糾正。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之財產及其他有關物件之檢查。
四、關於證券交易所市場動態之調查。
五、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之監督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