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
前項監理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
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