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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Disclosed in Pro Forma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pared by a Transferee Company of a Demerger in an Application for TWSE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3 條
擬制性財務報表編製內容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擬制性財務報表項目,得視事實需要,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資產負債表
項目若小於擬制總資產之百分之五者,得與其他項目合併列示;綜合損益
表項目若小於擬制稅前純益之百分之十者,得與其他項目合併列示。
擬制性財務報表之附註,除應揭露「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事項外,尚應揭露分割受讓及被分割受讓公司名稱、被分割部門及其主
要營業內容,及會計項目編製原則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