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實施內部稽核,其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
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