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0 條
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
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均應分別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其格式
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證券金融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
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
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
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貨交易所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季
內部稽核實際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