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刪除之第 15-1 條條號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施行。
第 12 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並以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之
過額配售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掛牌後
    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之限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敘明推薦證券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之相關資訊。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