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3-1 條
證券商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
治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
主管,其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
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