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31 條
證券商董事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會之召集,應於章程中訂明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載明召集事由
,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會議資料如有不足,
董事有權請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證券商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
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