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
    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
    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
          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
      2.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
    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
      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
      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
      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出售帳款
      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應付承購帳款
      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
          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辦理。如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
        ,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
        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三)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
        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