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6 條
證券商與一般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於書面契約充分說明其
交易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
    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
    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客戶確認是否已接收完
    整訊息。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向客戶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留存相關資料,
並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