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銷售之結構型商品,其最大可能損失應以原始交易價金為上限,並
應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但以保本型名義銷售或宣稱具保本效益者,應
約定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時,客戶可取回原始交易價金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