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52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
    四條規定者。
二、未依申請書或申報書之相關內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
四、未依所訂「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或內部控制、內
    部稽核制度規定執行者。
五、違反本中心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注意事項、補充
    規範、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