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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二十三、證券商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由其直接或間接持股
        百分之百之控制公司或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出具無
        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以擔保其債務者,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
        富管理業務者,僅得辦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且接
        受客戶委託總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