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業務
    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如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有區分專
    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之金融商品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