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20 條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
    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