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25 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