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36 條
總代理人申請 (報)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及銷售之日期及文號。
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
三、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四、銷售機構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五、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
六、境外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策略及限制。
七、境外基金開始受理申購、買回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買回申請截
    止時間。
八、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九、最低申購金額。
十、申購價金之計算。
十一、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十二、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十三、投資風險警語。
十四、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
十五、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