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43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
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
遲交易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