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44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
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