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5-1 條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應確實執行公開
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
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
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除依其他
法律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如有違反,因而造成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
資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