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Enterpris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20 條
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
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
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櫃檯買賣證券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
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
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櫃檯買賣證券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櫃檯買賣事業應即為專案檢查,並
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給付結算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櫃檯買賣事業擬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