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2、1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九月五日修正第 2、7、12、13、15、16、23、25、27、34
  、36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4、19-1、2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2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
定之電子郵件或客戶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借貸款項契約之簽名式
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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