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2、1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九月五日修正第 2、7、12、13、15、16、23、25、27、34 、36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4、19-1、2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實施。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 定之電子郵件或客戶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借貸款項契約之簽名式 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