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
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