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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4 條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
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
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