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風險
預告書,揭露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前項借貸契約及風險預告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