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7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
達時,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契約
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