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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0 條
客戶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開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等之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得採
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證券商。
客戶未為前項通知者,證券商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
由客戶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