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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 條
證券商應先完成下列作業,始得接受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業務
:
一、開立客戶受託買賣帳戶。
二、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三、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
送證券交易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