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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所得之收益,屬於客戶所得者
,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
率由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之。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管理費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撥轉方式準
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