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0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持有部位,其
相關信用評等,含國家主權評等、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避險交易之交易相
對人評等,嗣後如有下降以致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標準者,僅得出售
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