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4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與交易相對
人訂定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就個別交易之交易條件,證券商應與
交易相對人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