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7 條
證券商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或函報主管機
關處理。如係情節重大者,本中心並得停止該證券商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