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6-2 條
證券商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證券商應與境內代理人
約定或書面確認下列事項:
一、於商品存續期間,除以英文提供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外,應另以中文
    提供重要商品特性、風險屬性及商品參考價格資料等商品相關資訊予
    中文需求投資人。
二、發生投資爭議涉及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責任者,境內之代理人應協
    助證券商處理並擔任投資爭議事件之訴訟及其他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如發生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件者,應提出處理方案,並應於事實
    發生日起三日內通報證券商轉知高資產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