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6-3 條
證券商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
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
估,以確實瞭解客戶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
證券商從事前項買賣,應建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商品上架之標準、審查程
序及監控機制提報董事會通過。監控機制應包括執行風險辨識、衡量、監
控作業及商品涉及投資爭議之情形。
證券商從事第一項買賣,其評估買賣標的屬高風險者,應另交付客戶風險
預告書,充分說明及揭露商品條件及風險,經客戶明瞭承擔投資風險並簽
署後,始得辦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