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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3 條
客戶有領回其資金之需求時,應於申請領回日填製「客戶領回保管及運用
其資金申請書」後始生效。
證券商對於前項申請,應就客戶申請領回金額,以該客戶尚未達款項運用
最低金額之保管款項辦理,仍有不足時,則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
理相關運用標的辦理客戶申請領回資金作業。
證券商辦理前項客戶所需資金之撥轉處理,應於與客戶約定之期限前將該
等陸續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之資金,撥轉至該客戶從事買賣集中交易
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