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5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買賣斷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發行之可轉讓之
    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二、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總金額,不
    得超過已運用款項總金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銀行或票券商保證或背書之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
    票據總金額,不得超過已運用款項總金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