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6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投資基金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不得逾該受益憑證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二、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已運用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投資於債券型基金之類貨幣市場基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已運用款項
    總金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