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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11 條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
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辦理。
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
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
者,本公司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
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該公司將
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該公
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
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