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5 條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分別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二十八條之七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將本公司所指定有關股東權益保護
之重要事項增訂於公司之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如有修正
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內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者,
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或公告十五日前將修正草案併同律師評估意見檢送本
公司,本公司認為其修正草案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者,得對其修正草案提
出反對之意見並限期改善。

相關法條: